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3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3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3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授权行使的职权,履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黎塘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邕州监狱)、新康监狱的法律监督职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体检察人员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方针,落实检察工作任务,接受相关业务指导。
3.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履行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4.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5.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全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实施检察机关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规划。
7.负责其他应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与办公室合署办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在辖区五个监管场所设置五个派驻检察室。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此部分可另附表格,详见附件: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3年度总收入1539.7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539.78万元,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255.55万元,增长19.90%。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39.78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255.55万元,增长19.90%,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新增听证室建设项目和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司法绩效金额及绩效工资增加。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4.事业收入0万元。
5.经营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较2022年度决算数减少71.91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本年无其他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本部门2023年度总支出1539.7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539.78万元, 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255.55万元,增长19.90%。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91.30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检察监督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 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用于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检察分支网络建设、办公设备维护修缮、设备更新购置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315.86万元,增长32.38%,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新增听证室建设项目和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4.73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14.59万元,增长11.21%,主要原因是人员基数较2022年度增加,支出增加。
3.卫生健康(类)支出47.5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医疗保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0.47万元,增长1%,主要原因是自治区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自治区医保局代缴,支出减少。
4.住房保障支出(类)56.2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较2022年度决算数减少3.47万元,下降5.81%,主要原因是人员较2022年度减少,支出减少。
5.结余分配 0万元。
6.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39.78万元,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255.55万元,增长19.90%。其中:基本支出827.43万元,项目支出712.3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293.33万元,支出决算为1539.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06%。
(一)公共安全(类)支出年初预算为1059.05万元,支出决算为129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93%。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新增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和基础绩效工资增加、司法绩效金额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项级)688.1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级)244.3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的物业管理费、办公楼维修维护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的业务装备费等项目支出。
3.检察监督(项级)321.19万元,主要用于对南宁市辖区内5个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检察支出,驻监管场所的检察室日常运行经费、办案差旅费、检察分支网络建设经费、听证室建设、司法鉴定费等项目支出。
4.其他检察支出(项级)37.67万元,主要用于党建经费支出、其他上述办案费中未提到的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年初预算为138.01 万元,支出决算为144.7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87 %。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及生育保险。预决算差异原因为人员基数增加,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退休生活补助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单位离退休(项级)30.87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补差部分。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级)75.9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社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单位养老保险费基本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级)37.9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社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年初预算为36.72万元,支出决算为47.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9.47% 。预决算差异原因是新追加退休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单位医疗保险(项级)35.4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2.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级)12.08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支出,因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自治区医保局支付,我院申请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于原在南宁市退休的人员。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初预算为59.55万元,支出决算为56.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39%。预决算差异原因是新增退休人员。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27.43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683.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41%。预决算差异的原因是绩效工资调整,支出增加。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02.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2.49%。预决算差异差异的原因是部分公用经费未使用,申请财政收回。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0.9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85%。预决算差异原因是部分资金申请财政收回。
四、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五、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8.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5.22 %,比上年增加3.6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公务用车油费和维修保养费用增加及公务接待次数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8.4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42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未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8.4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支出8.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72%,比上年增增加3.37万元,原因是本年度公务用车油费增加,维修保养费用增加。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全年运行费支出8.43万元,平均每辆2.81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5.45%,比上年增加0.28万元,原因是接待次数增加,接待费用相应增加。国内公务接待批次5次,人次46人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2.99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一致),比年初预算数减少8.36万元,降低7.51 %,比上年决算数增加6.88元,增长7.16%。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水电费支出增加和邮电费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本部门2023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8.0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7.9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0.0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1.4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2.06%,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1.45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10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24.38%;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75.62%。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我单位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1293.33 万元,执行数1539.78万元,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为一等。从自评情况来看,通过预算绩效管理,满足了我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需要,使资金被有效的利用,为我单位全年检察工作的完成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1.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我部门2023年度项目15个,项目支出总额712.35万元。其中,本级项目15个,本级项目支出712.35万元。项目中,敏感涉密项目1个,涉及资金91.46万元。
所有项目均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非敏感涉密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为:14个项目评为一等,涉及资金620.89万元,占项目总数比例90%,占项目支出总额比例87.16%;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于绩效管理的经验不足,项目的部分成果没法用指标形式表示;在绩效考评指标的设计上,有待完善。
2.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检察听证室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一等,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36万元,执行数为13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完成1个听证室建设;二是听证室验收合格率95%;三是听证室按计划完工率95%,四是未超出预算成本;五是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95%;六是服务对象满意度95%,已完成年初设置目标。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在绩效考评指标的设计上,有待完善。下一步改进措施:提高认识,加强绩效业务培训,提高各部门对绩效管理的认识和重视,与财务人员共同优化、细化绩效指标设计。
(三)部门绩效评价结果。
组织对“监狱刑罚执行监督办案费”等1个重点项目进行了部门评价,评价结果为一等,涉及资金44.98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我单位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各项经费的开支,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含专用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