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位于南宁市民主路1—8号,1993年5月22日正式成立。前身为原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隶属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是广西第一个监所派出检察院,主要担负对广西区南宁监狱、黎塘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邕州监狱)、新康监狱、南宁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看守所的执法监督。
本院从当年杂草丛生的一片水塘地开始创业,在老一辈检察干警的不懈努力下,1999年1月份建成一栋建筑面积2226平方米的业务办公楼,交通、通讯、现代化办公设备、多功能会议室、听证室配备齐全,派驻检察办公、生活条件逐步改善。
根据上级院关于推进派出检察院改革的决策部署,2021年1月8日,“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对辖区监管场所依法开展检察监督。2020年5月开始,对南宁市第一、二、三、四看守所检察监督职权划转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目前本院专项编制共25名,后勤人员控制数3名,聘用制书记员9名,聘用文员8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政治部主任1名,检委会专职委员2名。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和第二检察部等三个内设机构,设置五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派驻南宁监狱检察室、派驻黎塘监狱检察室、派驻女子监狱检察室、派驻未成年犯管教所(邕州监狱)检察室、派驻新康监狱检察室)。负责法律监督的五个监管场所(六个监狱)常年关押量约一万七千人,监管民警约三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