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3-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2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2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授权行使的职权,履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黎塘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邕州监狱)、新康监狱的法律监督职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体检察人员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方针,落实检察工作任务,接受相关业务指导。

3.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履行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4.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5.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全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实施检察机关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规划。

7.负责其他应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茅桥地区检察院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授权行使的职权,履行对南宁监狱、黎塘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邕州监狱)、新康监狱的法律监督职责,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等3个机构。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此部分可另附表格,详见附件:自治区本级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2年度总收入1284.2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284.23 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44.74万元,增长3.61%。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12.32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27.17 万元,下降2.19%,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21年度部分政府绩效和司法绩效向南宁市财政申请,未计入财政拨款收入。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4.事业收入0万元。

5.经营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71.91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71.91万元,增长100 %,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21年度部分政府绩效和司法绩效向南宁市财政申请,计入其他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本部门2022年度总支出1284.23万元,其中本年支出 1284.23万元, 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44.74万元,增长3.61%。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975.44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检察监督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用于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检察分支网络建设、办公设备维护修缮、设备更新购置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29.97万元,增长3.17 %,主要原因是项目中的办案经费、维护修缮支出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0.14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1.40万元,下降8.05%,主要原因是人员较2021年度减少,支出减少。

3.卫生健康(类)支出47.0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医疗保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40.83万元,下降46.45%,主要原因是自治区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自治区医保局代缴,支出减少。

4.住房保障支出(类)59.68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4.90万元,下降7.56%,主要原因是人员较2021年度减少,支出减少。

5.其他支出(类)71.91万元,主要用于发放21年度剩余部分政府绩效和司法绩效。

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71.91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21年度部分政府绩效和司法绩效向南宁市财政申请,计入其他支出。

6.结余分配0万元。

7.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2022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12.32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27.17万元,下降2.19 %。其中:基本支出766.42万元,项目支出445.9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114.17万元,支出决算为1212.32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81%。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年初预算为867.74万元,支出决算为975.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2.41%。预决算差异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项级)598.5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级)150.0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的物业管理费、办公楼维修维护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的业务装备费和办案业务经费等项目支出。

3.检察监督(项级)186.57万元,主要用于对南宁市辖区内5个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检察支出,驻监管场所的检察室日常运行经费、办案差旅费、检察分支网络建设经费、司法鉴定费等项目支出。

4.其他检察支出(项级)40.24万元,主要用于党建经费支出、其他上述办案费中未提到的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年初预算为144.73 万元,支出决算为130.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92 %。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及生育保险。预决算差异原因为人员减少,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单位离退休(项级)17.85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补差部分。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级)74.8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社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单位养老保险费基本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级)37.4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社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年初预算为38.80万元,支出决算为47.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31% 。预决算差异原因是新追加退休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单位医疗保险(项级)40.9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2.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级)6.1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支出,因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由自治区医保局支付,我院申请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于原在南宁市退休的人员。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初预算为62.91万元,支出决算为59.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87%。预决算差异原因是新增退休人员。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66.42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631.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14%。预决算差异的原因是工资调整,支出增加。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96.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85%。预决算差异差异的原因是部分公用经费申请回收财政。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8.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32%。预决算差异原因是部分资金申请收回财政。

四、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 0 万元,增长(下降) 0 %。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5.20万元,完成预算的38.32%,比上年增加3.92万元,主要原因是21年由于财政划转自治区后不能申请三公经费,因此公务用车保养费、维修费在22年度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5.06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0.14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0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06万元,完成预算的42.45%,比上年增比上年支出增加3.78万元,增加的原因是21年由于财政划转自治区后不能申请三公经费,因此公务用车保养费、维修费在22年度支出。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全年运行费支出5.06万元,平均每辆1.69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14万元,完成预算的8.48%, 比上年支出增加0.14万元,国内公务接待2次,16人,人均支出87.44元。人均“三公”经费支出0.19万元。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6.1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4.54万元,降低86.86 %,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3.26万元,增长31.93%。主要原因是:21年10月单位由经费南宁市财政保障转为自治区财政保障,部分公用经费未使用未划转,22年属于全额保障公用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8.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1.9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1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5.74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91%,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5.74 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 100 %;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21.42%;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78.58%。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 3 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3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不含车辆)3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22年度 12 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373.7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经我部门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自评,12个项目评为一等,占项目总数比例100 %;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对于绩效管理的经验不足,项目的部分成果没法用指标形式表示;在绩效考评指标的设计上,有待完善。下一步改进措施:规范绩效管理方面需要细化,指标的设计可能需要更加的科学性。

(2)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物业管理费项目自评得分为100 分,一等,项目全年预算数为57万元,执行数为5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委托第三方服务工作完成率≥95%;二是物业管理工作验收合格率≥95%,三是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及时率≥96%,四是预算(成本)控制率≥95%。五是因物业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数发生0起,六是工作人员满意度≥95%。我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各项经费的开支,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茅桥地区检察院头条二维码 茅桥地区检察院头条二维码
茅桥地区检察院微博二维码 茅桥地区检察院微博二维码
茅桥地区检察院微信二维码 茅桥地区检察院微信二维码
我要举报
 视频资料
我们的答卷——刑事执行检察形象宣传片
我们的答卷——刑事执行检察...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8号    电话:0771-5655910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