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依法对设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广西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广西区女子监狱、广西区新康监狱、广西区南宁监狱、广西区黎塘监狱等8个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受理上述各监管改造场所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案件。
----负责查办各监管改造场所内发生的各类犯罪案件及监管民警、司法警察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
----监督各监管改造场所进行安全防范并协助进行法制教育工作。
----负责上级交办和其他由本院承办的工作。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在各监管场所建立健全等级规范化检察室,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打击监管场所内发生的犯罪行为,确保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环节正确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项目经费,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我院刑事执行检察有序开展。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2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算报表由1个单位组成。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此部分可另附表格,详见附件:自治区本级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1年度总收入1239.4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1239.49万元,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194.36 万元,下降13.56 %。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1239.49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194.36 万元,下降13.56 %,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人员减少,相应经费减少。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 0 万元,增长(下降) 0 %,主要原因是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4.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是无事业收入。
5.经营收入 0 万,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 0 万元,增长(下降) 0 %,主要原因是无经营收入。
6.其他收入 0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 0 万元,增长(下降) 0 %,主要原因是无其他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 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 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是无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上年结转和结余。
(二)本部门2021年度总支出 1239.4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239.49万元,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194.36万元,下降13.56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945.47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检察监督工作任务、保障检察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南宁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用于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检察分支网络建设、办公设备维护修缮、设备更新购置等方面的项目支出。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187.76万元,下降16.57 %,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经费相应减少。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1.54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6.41万元,增长4.74%,主要原因是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支出增加。
3.卫生健康(类)支出87.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南宁市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医疗保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6.78万元,增长8.36%,主要原因是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支出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类)64.58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3.66万元,下降5.36%,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支出减少。
4.结余分配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专用结余、缴纳所得税和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等。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5.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
二、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39.49万元,较2020年度决算数减少194.36万元,下降13.56 %。其中:基本支出790.79万元,项目支出448.7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289.50万元,支出决算为1239.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12%。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年初预算为 1059.27万元,支出决算为945.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6.33%。主要原因是本年机构改革。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项级)665.2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级)191.34万元 :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的物业管理费、办公楼维修维护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的业务装备费和办案业务经费等项目支出。
3.检察监督(项级)66.05万元:主要用于对南宁市辖区内8个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检察支出,驻监管场所的检察室日常运行经费、办案差旅费、检察分支网络建设经费、司法鉴定费等项目支出。
4.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级)22.86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疫情防控支出、办案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年初预算为143.95 万元,支出决算为141.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8.33 %。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及生育保险。差异原因为人员减少,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单位离退休(项级)16.18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补差部分。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级)84.4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社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单位养老保险费基本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级)40.90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社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三)卫生健康支出(类)年初预算为100.20万元,支出决算为87.9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7.72% 。差异的原因是机构改革,人员减少。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单位医疗保险(项级)34.6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2.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级)52.8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计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支出。
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级)0.4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自治区医保局统一规定,按规定缴纳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统筹缴费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初预算为63.82万元,支出决算为64.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19%。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90.79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691.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25%。差异原因为人员减少,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相应减少。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72.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1.78%。差异原因是机构改革,10月份基本支出南宁市部分已收回南宁市财政局,不能使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4.97 %。差异原因是由于机构改革,对个人家庭补助资金被收回。
四、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较2020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 0 万元,增长(下降) 0 %。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五、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1.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3.14%,比上年减少37.84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2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与上年持平,原因是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1.2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比上年减少34.98万元,原因是本年无新增公务车。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14%,比上年减少2.86万元,原因是机构改革,原南宁市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于9月底回收南宁市财政。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 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3 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28万元,平均每辆 0.43 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比上年增减(减少)0万元,原因是2021年我院无公务接待。国内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 0次。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2.85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一致),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3.8万元,降低42.48%,比上年决算数减少44.92万元,降低 38.14 %。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原南宁市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于9月底回收南宁市财政。比2020年减少44.92万元,降低38.14%。主要原因是:原南宁市预算机关运行经费于9月底回收南宁市财政。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0.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18.36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1.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0.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7.88%,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0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额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副部(省)级领导干部用车 0 辆、机要通信用车 0 辆、应急保障用车 0 辆、执法执勤用车 3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4 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39.4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通过预算绩效管理,满足了我院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需要,使资金被有效的利用,为我院全年检察工作的完成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综合以上各项指标,财务管理健全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我院2021年整体支出绩效自我评价98分,自评结果:优秀。我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各项经费的开支,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