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审计局南审企业报〔2017〕4号审计报告的整改情况公开
南宁市审计局对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白勇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的南审企业报〔2017〕4号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现已完成整改工作,现将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一)未按公务卡结算规定,以大额现金支出费用”问题,我院现已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项目范围的通知》(南财库〔2015〕10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范围,严格规范公务卡结算支出,目录未涵盖的其他事项具备刷卡条件的也已经使用公务卡。其他需要个人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经财务审核后,采取将报销款转入公务卡的方式,不再采用现金结算。除文件规定可以少量使用现金的支出项目外,目前已无现金支出,报销已全部实现公务卡结算,此问题已整改完毕。
二、“(二)未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物业费和水电费的通知》(南财行〔2017〕88号)文件要求,结合《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已按南宁市物价局南价格〔2009〕200号文件,对住宅区住户补收2013年至2017年物业管理费合计76296元。2018年对办公区物业服务费项目进行重新招标,招标需求服务内容仅包含办公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与中标供货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区住户另行与中标供货商签订单独的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办公区物业服务费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支付,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由住户自行按合同与物业公司结算。同时,对办公区与住宅区水电进行分离改造,由单位申报新装水表、电表,财政资金仅负担办公区水电费,住宅区水电费由住户自行支付。新装水表、电表已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分离改造项目实施中。
三、“(三)部分考察学习及出差办案支出申报审批手续不全”问题,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以前年度部分凭证未附出差审批凭证的问题,我院已按照《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4〕442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南财行〔2014〕61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差旅审批制度,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制定完善本院内部差旅审批流程,出差必须填报《差旅审批单》,经部分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作为财务审核报销凭据,无《差旅审批单》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财务在审核报销凭据时,对不符合规定的凭据一律退回经办人。目前,此问题已整改完毕。
以上为我院就南审企业报〔2017〕4号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说明。
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8日